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准入标准,符合防护距离要求,建设完备的污染物处理设施。湟水流域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畜禽散养密集区的养殖污染治理措施。畜禽养殖经营者不得向水体倾倒畜禽粪便、丢弃畜禽尸体及其他畜禽养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