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情况进行监督: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审核结果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