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治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在湟水流域工业园区新建、改建、扩建化工、有色金属冶炼、印染以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等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满足构建园区循环经济产业链的要求,并严格执行技术标准、环保标准和节能标准。禁止在湟水流域工业园区外新建、扩建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禁止在湟水流域新建水电站以及造纸、鞣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