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