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未与燃气企业签订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协议擅自进行施工作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八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