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销售不符合条件的燃气器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有关器具,责令销售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台器具五千元罚款,并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生产、销售燃气器具未提供安装维修服务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