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按照要求使用燃气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