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燃气质量和充装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由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