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燃气安装、维修活动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