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未报市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