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指引,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燃气企业应当对用户燃气设施和安全用气情况每十二个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企业应当停止供气,并在隐患消除后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