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废止

燃气钢瓶应当按照规定送交具有相应资质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钢瓶或者翻新报废钢瓶。报废的钢瓶应当送到钢瓶检测机构集中销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