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负有正常供气的义务,但是用户不具备供气条件的除外。

燃气企业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

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