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供气用气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燃气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用户负有正常供气的义务,但是用户不具备供气条件的除外。燃气企业受理用户用气申请时,不得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单位生产、销售的燃气器具和相关产品,不得限定用户委托本企业或者其指定的安装单位安装燃气器具。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档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