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买燃气。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