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注明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地上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不低于十五年,地下钢制和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合理使用年限分别不低于二十年和五十年。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