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应当设置自动监控设备,与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联网,不得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保证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