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扬尘污染监控网络,定期公布扬尘污染防治信息,牵头组织建立全市扬尘源污染防治监管信息系统;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日常监管取得的扬尘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共享,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城市环境大气颗粒物来源,并根据行业特点、气候环境、违法情形等条件,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