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