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一条有效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扬尘治理情况纳入日常工作,对施工单位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