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商品房预购人将预售商品房再次转让的,商品房预售人、预购人与受让人必须签订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并将原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同时转移给受让人。 预售人在签订预售合同变更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