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建设项目投资立项批准文件;(二)《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四)施工许可证和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五)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证明材料;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七)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八)商品房预售方案;(九)物业管理方案。 向境外预售、销售的商品房,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预售、销售的批准文件。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