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出租商品房及其他附着物的行为。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