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已修改运输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并收回其所属车辆的《广州市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一)根据本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建筑废弃物运输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达到运输市场退出标准的;(二)被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