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排放人、运输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在道路、桥梁、公共场地、公共绿地、农田水利设施、供排水设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贮存废弃物的地点以及其他非指定的区域倾倒、堆放、贮存建筑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