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内居民住宅装饰装修废弃物处置活动。国土、房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价格、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交通、海事、港务、水务、林业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条例。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