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规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废弃物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