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屋、生态环境、水务、交通、海事、港务、公安、林业园林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