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高等学校教师与学生第二十四条有效高等学校应当健全教师分类评价标准,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自主组织职称评审、自主评价、按岗聘用,将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聘和考核评价中的比重。鼓励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取得两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建设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