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包庇、纵容、指使他人违反本办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