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用于食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吊销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的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