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为非法陆生野生动物交易提供条件、场所或者其他服务以及违法制作招牌、菜谱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有关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没收陆生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