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有关组织和个人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报当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一律上缴。

因保护本办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