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运输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