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第十四条有效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