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畜屠宰场建成后,由市人民政府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定点屠宰证,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动物防疫合格证》;未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不得开业或者投产使用。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