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畜屠宰场的设置,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和布局。屠宰场的具体定点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场监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促进生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检验和管理的原则确定。

申请设立畜屠宰场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