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屠宰死禽、病禽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死禽、病禽及其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死禽、病禽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