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屠宰无检疫证明的禽的,由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