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四章 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第二十五条有效禽的屠宰与检疫检验,本章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条例第二、三章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