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三章 畜的检疫检验第十九条有效畜产品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验讫印章、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加工、销售。由市外运入本市的畜产品应当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监督。具体报验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已检疫检验合格的畜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