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畜产品上市应当提供有效的验讫印章、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产品,不得加工、销售。

由市外运入本市的畜产品应当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验,并接受监督。具体报验办法由市市场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已检疫检验合格的畜及其产品灌注泥沙、水或者其他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