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禁止健康畜与病畜混宰。对病畜,应当根据疫病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人畜共患烈性传染病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