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畜屠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畜放血前后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

(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

(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

(四)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

(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