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畜禽屠宰与检疫检验管理条例/第二章 畜的屠宰第十一条有效畜屠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畜放血前后应当冲洗体表,清除血块污垢;(二)保持屠宰用水清洁卫生,烫毛池应当定时更换用水,冷水池应当保持长流水;(三)屠宰操作过程中禁止畜着地,宰后胴体应当悬挂于通风、阴凉、清洁的场所,不得被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污染;(四)胴体及脏器不得带有血、毛、粪、污、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五)运载、装卸、包装畜产品的车辆、工具和包装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