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各区人民政府以及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退役军人、相关产业主管部门等,编制住房保障规划,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住房保障规划应当包括住房保障的目标、总体要求、保障性住房筹集和供应、土地和资金安排以及规划实施措施和工作机制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