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房屋和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退役军人、市场监管、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辖区的住房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