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章 价格确定第十七条有效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由市主管部门拟定,经市房屋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物价变动情况和住房保障水平,对保障性住房的租金和销售价格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房屋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