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完成室内装修;其他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和出售前,主管部门应当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当予以修缮。

经过室内装修或者修缮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具备满足基本居住要求的条件。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