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代表开展监督时,应当及时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连同有关报告,一并交由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街道辖区内有关单位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送人大街道工委,由人大街道工委报告常务委员会,并向代表通报。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将有关问题列入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工作安排。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