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坚持合理布局、依法审批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不得妨碍周边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宗教活动场所的建筑物应当融入中国元素,体现中国风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移民搬迁、旧城改造时,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听取宗教事务部门以及宗教团体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