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七条有效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办学能力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办学章程,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和范围内招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