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宗教团体对其设立的宗教院校应当履行办学主体责任,明确宗教院校的培养目标,指导宗教院校制定办学章程、专业设置和课程设置计划。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加强办学能力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按照办学章程,在核准的办学规模、招生对象和范围内招生。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