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落实宗教工作责任,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宗教事务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工作管理机制,加强基层宗教工作,依法推进宗教事务联合执法。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